(2015)乾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俊清与孙慧玲、杜少文、 杜少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清,孙慧玲,杜少华,杜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慧玲(又名孙包包),女,汉族。被执行人杜少华(又名杜选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少文(又名杜锋利),男,汉族。案由:继承纠纷。申请人张俊清申请执行孙慧玲、杜少华、杜少文继承纠纷一案,张俊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做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慧玲、杜少文、杜少华连带赔偿借款本金15000元及诉讼费175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杜少华的银行存款1125元,被执行人杜少华向法院交来案件款50元。申请人张俊清已将1175元领取。现申请人张俊清与被执行人杜少华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剩余案件款14000元由被执行人杜少华在两年内给付完毕,每半年给付3500元(2016年4月底前给付3500元,2016年10月底前给付3500元,2017年4月底前给付3500元,2017年10月第前给付3500元),申请人张俊清对利息部分予以放弃。若被执行人杜少华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张俊清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次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冉军岗审 判 员 张利军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