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建明与邱方利,段美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明,邱方利,段美菊,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571号原告周建明,男,1952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邱方利,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段美菊,女,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4楼,组织机构代码G7172260-5。负责人杨文志,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明与被告邱方利、段美菊以及第三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方利、段美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明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明负担。审 判 长  谭学兰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