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菊芝与被告万军林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芝,万军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陈菊芝。委托代理人江波,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万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芝与被告万军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军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芝撤回对被告万军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菊芝承担。审判员 金 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克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