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文强与许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强,许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强。委托代理人马晓亮,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晓。申请执行人李文强与被执行人许晓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许晓确认结欠李文强借款本金20000元。许晓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如许晓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李文强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全额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许晓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由李文强预交),由许晓负担,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给李文强。四、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许晓在本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情况,无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许晓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