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田桂香与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香,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田桂香,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太和庄**号。被执行人董明,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号*号楼1门*层。申请人田桂香与被执行人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