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与潘力、黄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潘力,黄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九一南路。代表人王仲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靖,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该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潘力,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琴珍,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岩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力、黄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7016.85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力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335号385号登高西路E地块安置小区1幢9层903号、-1层CZ072的房屋;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为此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和冻结。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5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