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73号原告杨某某,1960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1959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丽梅,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杨某某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