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1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詹包祖与安徽省凤台县淮河化工厂、安徽省凤台县淮峡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包祖,安徽省凤台县淮河化工厂,安徽省凤台县淮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1880-1号原告:詹包祖,男,1963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被告:安徽省凤台县淮河化工厂,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詹杰,厂长。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凤台县淮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法定代表人:詹可德,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包祖诉被告安徽省凤台县淮河化工厂、安徽省凤台县淮峡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未按照规定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詹包祖负担。审 判 长 童维义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人民陪审员 刘 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