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前友与高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54号原告:孙前友。被告:高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前友诉被告高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