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加儿与蒋碧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儿,蒋碧峰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831号原告:陈加儿,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陈加平,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兄,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蒋碧峰,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陈加儿与被告蒋碧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钦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碧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儿起诉称:陈加儿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14日受雇于蒋碧峰,在其所有的“浙普渔21144”船上担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6500元。2015年2月26日,蒋碧峰确认尚欠原告23000元工资,并出具欠条。其配偶郭静娜曾于2015年7月9日代为承诺当日先支付陈加儿10000元,同年9月8日前付清余款。蒋碧峰按约支付了第一期工资款,但余款13000元拖欠至今,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蒋碧峰支付陈加儿船员工资13000元,并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陈加儿就前述工资及利息给付请求对蒋碧峰所有的“浙普渔21144”船具有船舶优先权。被告蒋碧峰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陈加儿为证明其诉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蒋碧峰出具的欠条1份,拟证明蒋碧峰拖欠陈加儿船员工资的事实。2、案外人郭静娜出具的协议书1份,与证据1拟共同证明蒋碧峰欠款事实。3、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东晓社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欠条所载“陈张儿”即为本案原告陈加儿。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送达,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3,形式规范,来源合法,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原告未提供证据2出具人郭静娜的身份证明,该份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以及上述认定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被告蒋碧峰雇佣原告陈加儿到其所有的“浙普渔21144”船上任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6500元。2015年2月26日,蒋碧峰向陈加儿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陈加儿工资23000元。原告自认蒋碧峰支付了10000元,但余款13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陈加儿受雇于蒋碧峰到“浙普渔21144”船上工作,双方形成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应予确认。现陈加儿依约提供了劳务,而蒋碧峰未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除需继续履行付款责任外,其尚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陈加儿要求蒋碧峰支付船员工资13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付款时间未作约定,故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0日起算利息,原告主张自欠条出具日计算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加儿的工资给付请求自产生之日至起诉时未满1年,故对其要求确认前述工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诉请,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碧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加儿船员工资1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原告陈加儿就前述工资及利息的给付请求对“浙普渔21144”船具有船舶优先权;三、驳回原告陈加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蒋碧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