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李某某,住承德市。被告胡某某,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立靖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