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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李某某,住承德市。被告胡某某,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立靖审判员  何洪涛审判员  崔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