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成君与于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君,于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938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君。被执行人于泽良。申请执行人孙成君与被执行人于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于泽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蟹苗款2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本金、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