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坪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充市富宇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龙运鞋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富宇室内装饰有限公司,南充市龙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南充市富宇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国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谦、牛若菡,均系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龙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勇,男,1974年12月10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富宇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充市富宇室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