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景山、潘淑云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民委员会,王景山,潘淑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5067号原告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法定代表人赵海军,主任。委托代理人乔永才(该村十一组村民组长),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赵俊新(该村民代表),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王景山,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潘淑云,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奇(系被告儿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苗敏(系被告儿媳),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现住建平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景山、潘淑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景山、潘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建平县奎德素镇北山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