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与刘某某及刘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刘某某,刘洁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负责人吴求煌,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萍,该支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元成,系刘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黎建红,系刘某某之母。原审被告刘洁勇。委托代理人刘衍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以及原审被告刘洁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武法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艳萍,被上诉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黎建红,原审被告刘洁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衍雄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公司于原审开庭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审当庭已告知本案在重新鉴定后定期宣判,该公司按照原审指定的期限邮寄了书面鉴定申请,但原审未予处理即作出判决,且刘洁勇要求对其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用予以处理,原审对此亦未作处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5)武法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