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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傅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傅小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59号原告王文龙,工人。被告傅小刚,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龙与被告傅小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龙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文龙负担。审判员  韩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