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倪某某、毕某某A、毕某某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倪某某,毕某某A,毕某某B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建设路东段52号。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倪某某,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被执行人毕某某A,女,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毕某某B,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倪某某、毕某某A、毕某某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被告倪某某、毕某某A、毕某某B2015年春节前偿还借款本息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某某、毕某某A、毕某某B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4)弥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由被告倪某某、毕某某A、毕某某B2015年春节前偿还借款本息20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