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林爱女与谢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小华,林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爱女。委托代理人:叶果。上诉人谢小华为与被上诉人林爱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谢小华送达了开庭传票,因上诉人谢小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小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谢小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