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盛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青岛同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青岛盛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商凯,总经理。被告青岛同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迟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盛阳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同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康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