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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颜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2694号原告颜某某,女,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