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木巴苏申请执行特布尔巴图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巴苏,特布尔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849号申请执行人木巴苏,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特布尔巴图,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特木尔巴图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6229760580500084579账户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