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陈某。被告罗某甲。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1995年通过自由恋爱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罗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懒、有吸毒、家暴等不良恶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加之被告不履行丈夫的义务和做父亲的职责,从而使夫妻矛盾加深。2012年原、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6月,原告向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夫妻感情仍无改善,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人的身份;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三、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到法院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和好;被告罗某甲辨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属实。2013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到现在,我已改变了自己的不良行为。为了小孩,为了家庭,我不同意离婚。被告罗某甲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证明被告人的身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1995年通过自由恋爱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3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名罗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加之被告怀疑原告生活方面等问题,从而使夫妻矛盾加深。2012年原、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6月,原告向汉川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10月9日,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双方继续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分居满二年,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和被告罗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罗某乙由被告罗某甲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婚生子罗某乙的抚养费即人民币500元,直到婚生子罗某乙年满18周岁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00元,款汇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付正文人民陪审员 严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