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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自明,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广西浦北人,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善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