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自明,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广西浦北人,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善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