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学珠与李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07号原告:张学珠,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李成宝(李成保),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张学珠与被告李成宝(李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戎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