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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学珠与李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07号原告:张学珠,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李成宝(李成保),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张学珠与被告李成宝(李成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戎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