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旭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西省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昭凤,陈晶晶,程涛,华祖萍,詹敏,柯秋秋,艾小珍,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2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营业场所:南昌县富山大道。负责人:聂建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舒伟民,男,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倍利,男,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程涛。被申请人:南昌旭达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法定代表人:陈铣义。被申请人:江西省顺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法定代表人:徐昭凤。被申请人:江西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大道。法定代表人:艾小珍。被申请人:徐昭凤,女,汉族,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陈晶晶,男,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望城镇。被申请人:程涛,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市场街。被申请人:华祖萍,女,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市场街。被申请人:詹敏,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被申请人:柯秋秋,女,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葡萄架。被申请人:艾小珍,女,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市场街。被申请人:徐伟,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孝岗镇市场街张家巷。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旭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西省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昭凤、陈晶晶、程涛、华祖萍、詹敏、柯秋秋、艾小珍、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旭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西省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昭凤、陈晶晶、程涛、华祖萍、詹敏、柯秋秋、艾小珍、徐伟银行存款9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昌旭达电源有限公司、江西省顺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宝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昭凤、陈晶晶、程涛、华祖萍、詹敏、柯秋秋、艾小珍、徐伟银行存款人民币9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