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秭归县投资公司,宜昌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俐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庆华,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庭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作出(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5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仲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