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华三与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9-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三,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元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华三与被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3日,被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自觉支付了申请执行人王华三30000元经济补偿金,但余款迟迟不按约定履行。9月2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神河汽车改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郧劳仲裁字(2014)第1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