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全信与陈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全信,陈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711号原告:黄全信。被告:陈琪。原告黄全信与被告陈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全信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琪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全信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琪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全信撤回对被告陈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全信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