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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有亮与被告张怀平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亮,张怀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张有亮,男,汉族,1929年11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B区。委托代理人XXX,女,汉族,1962年4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B区。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平,男,汉族,1958年6月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三期B区。委托代理人曹玉清、杨茂义,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有亮诉被告张怀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9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