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刑执字第39号罪犯被告人王盼盼。2015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盼盼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安徽省广德县司法局于2015年9月2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盼盼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广德县司法局提出,罪犯王盼盼于2015年5月26日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警告处分,于同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安徽省广德县司法局认为罪犯王盼盼的行为已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王盼盼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盼盼的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2015年5月26日罪犯王盼盼因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外出被安徽省广德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同年8月14日因吸毒被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上述事实,有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证明、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报告、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人员定期书面报告、卢村司法所社区服务、集中培训签到簿、社区矫正人员学习心得体会、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情况综合考察登记簿、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警告决定书存根及复印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盼盼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盼盼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盼盼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巍人民陪审员 陆雪英人民陪审员 姚心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