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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抚松县抚松镇豪俪广告装饰艺术社与抚松县抚松镇京东帮服务店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抚松镇豪俪广告装饰艺术社,抚松县抚松镇京东帮服务店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830号原告抚松县抚松镇豪俪广告装饰艺术社,住所地:抚松县。经营者张玉梅,女,汉族,住抚松县。被告抚松县抚松镇京东帮服务店,住所地:抚松县。经营者刘刚,男,汉族,员工,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抚松镇豪俪广告装饰艺术社诉被告抚松县抚松镇京东帮服务店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抚松县抚松镇豪俪广告装饰艺术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松县抚松镇豪俪广告装饰艺术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抚松镇豪俪广告装饰艺术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抚松县抚松镇豪俪广告装饰艺术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艳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