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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陈喜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包玮。上诉人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0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新疆奇台县奇台农场工业园区和五家渠市,而本案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没有预期确定性,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或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材宁国新马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该约定在视为双方约定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双方约定。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