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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2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益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