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2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益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