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藕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藕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繁昌县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本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00号原告:马藕香,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志强,总经理。被告:繁昌县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斌,经理。被告:周本龙,男。本院受理原告马藕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繁昌县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本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保险公司只因保险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由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位于南陵县,故南陵县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移送管辖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潘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