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1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云与卫生部北京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云,卫生部北京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0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云,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冯云之夫),1965年5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生部北京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大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嘉滨,院长。上诉人冯云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云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云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冯云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47元,由冯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由冯云负担2173.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若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