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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雪野与深发工艺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华南红木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尧舜禹天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汇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野,深发工艺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华南红木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尧舜禹天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汇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彦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民初字第31号原告吴雪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于智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发工艺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万发家私城一栋、二栋。法定代表人张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文武,该公司行政总监。被告华南红木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王彦会。被告深圳尧舜禹天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禹铭。被告深圳市鸿源汇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禹铭。被告王彦会,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卫辉市。原告吴雪野诉被告深发工艺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华南红木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尧舜禹天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源汇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7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婧(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