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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宝英与郑平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宝英,郑平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何宝英,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郑平烊,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何宝英与被执行人郑平烊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郑平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平烊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惠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