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迟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迟某某,汉族,住所地九台市。被执行人马某某,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迟某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52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将共有财产沙发、茶几、电视柜、床、床垫子、炊具归还迟某某,承担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