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刑执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善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善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2226号罪犯吴善进,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善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浙甬刑执字第12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善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善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记功、年度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善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善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