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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确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索某某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确字第0007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申请人:索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索某某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依法指定由审判员庞建军审查此案,确已审查完毕。2015年7月16日,双方当事人王某某与索某某在岐山县蔡家坡镇某某路南段“某某公司车架厂”门前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方共同协商就此纠纷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索某某双方均受伤,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二、由申请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索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复查、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三、陕CQ84**两轮摩托车受损修理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四、次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今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经济法律方面的纠纷,互不纠缠,双方签字生效。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岐山县凤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的申请人索某某、王某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庞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继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