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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4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广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民委员会,王广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4953号原告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法定代表人于山,主任。被告王广栋,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建平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广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广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建平县三家乡房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