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柯学军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95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无职业。2011年7月31日因非法拘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柯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柯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审 判 员 王红旗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