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柳风忠与李存义、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风忠,李存义,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43号原告柳风忠,男,出生于1951年9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义,男,汉族。被告李伟,男,其他身份信息情况不明。本院在审理柳风忠诉被告李存义、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在庭审调查结束前,将诉讼请求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风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