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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某与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97号原告:韦某,农民,住广西武宣县。被告:龙某,农民,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龙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燕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