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64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58号。负责人王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淑霞,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建国,该行员工。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黎里镇。法定代表人沈华平。被告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法定代表人汝雄飞。被告吴江精美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震泽镇工业规划区。法定代表人范云峰。委托代理人唐孝忠,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骥同,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华平。被告金志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精美峰实业有限公司、沈华平、金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金鸣盛织造(苏州)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吴江精美峰实业有限公司、沈华平、金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1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01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担。审 判 长 郭 路人民陪审员 贾继祥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苏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