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起如与覃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起如,覃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305号原告杨起如。被告覃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起如诉被告覃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起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69元。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秋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