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傅辉抢劫、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966号罪犯傅辉,曾用名傅飞飞。现在广西区柳城监狱服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作出(2004)余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2006)新地刑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辉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同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赣监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傅辉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城监狱于2015年8月29日以(2015)柳城狱减字第339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傅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傅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傅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7月至2015年6月获奖励分84.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傅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