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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长泉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泉,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谢长泉,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立新,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泉与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谢长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谢长泉负担。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程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