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龚学安与杨怀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学安,杨怀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080号申请执行人龚学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怀钦,男,汉族。关于龚学安与杨怀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作出(2013)隆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怀钦支付补偿款24497元。因被执行人杨怀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终结执行。2015年9月25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有履行能力为由,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怀钦的银行存款7440元,被执行人杨怀钦又主动履行了下欠款17057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的(2013)隆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