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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加静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8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加静,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审起诉人吴兰金,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审起诉人林德瑄,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高加静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3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加静上诉称:其于2015年7月20日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取消其作为后卓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的资格,违反了《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撤销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非法剥夺上诉人为西天尾镇后卓村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资格的行为;3、撤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违法产生的后卓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初步候选人;4、责令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把其成员的选举过程和成员名单向后卓村村民公布。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系上诉人不服被起诉人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引起,并非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但裁定不予受理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荣华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